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常识】
┝ 劳动常识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工伤处理】
┝ 工伤处理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
【福利保险】
┝ 侵权赔偿
【人事争议】
┝ 人事争议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行为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8-09-26 13:19:59 阅读次数: 30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保证金收取管理规定》和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公安机关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属外省市流动人员或境外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不出保证人的,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账户的设立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当事人交纳、领取,各公安分(县)局应当在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点附近的相关银行或交通违章罚款银行代收点设立交通事故保证金存款分支专用账户,并在公安分(县)局财务部门设立保证金核算明细账。

  三、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审批程序

  办案民警应当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依照有关标准拟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制作审批报告,经支(大)队领导批准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通知书》(见附件一),由事故处理部门内勤负责具体实施。

  四、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收取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决定后,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或银行代收点一次性交纳。

  (二)银行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后,开具收据,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回执联。

  (三)保证金交纳人凭回执联和收据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事故处理手续。

  (四)在指定的银行非营业期间,需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由办案民警直接收取保证金,并开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证金暂为保管凭证》(见附件二)。收取保证金的办案民警必须在指定的银行正常营业的第一天上午补办审批手续,并由事故处理部门内勤办理相应的保证金解交银行手续。

  五、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一)保证金交纳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办案民警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并写明退还保证金的理由和金额,经支(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事故处理部门内勤向公安分(县)局财务部门领取以保证金交纳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通知保证金交纳人前来领取《退还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三)和支票,告知其到相关银行取回保证金,同时收回原交纳收据。

  (二)保证金交纳人逾期不前来处理,或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移送案卷的通知书后,将保证金随同交通事故案卷一并按规定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公安分(县)局财务部门领取以保证金交纳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通知保证金交纳人前来领取《退还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通知书》和支票,告知其到相关银行取回保证金,同时收回原交纳收据。

  本通知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施行。通知中的有关法律文书由市局后保部统一印制发放。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保证金收支台帐和定期检查等监督机制。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交巡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三年二月十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下一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