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常识】
┝ 劳动常识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工伤处理】
┝ 工伤处理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
【福利保险】
┝ 侵权赔偿
【人事争议】
┝ 人事争议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行为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
发表日期: 2008-09-26 13:19:08 阅读次数: 30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为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畅通的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实施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上发生车物损坏或车载人员轻微伤的机动车单车或者两车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二、发生单车交通事故,未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当事人可自行驶离,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以及需要民警到场的,应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两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车辆在事故现场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对按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并处吊扣驾驶证,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对未按通告规定及时驶离事故现场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处吊扣驾驶证。

  四、本通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2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