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问题进行了热议。
不能照搬和套用西方法律体系
在审议
中,代表们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不能照搬或套用西方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代表说,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反映和适应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客观情况和客观需要,不能脱离本国国情。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外国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要有;外国没有的法律,而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的,我们就必须有。
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代表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和我国的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是相适应的。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不顾自己的经济基础、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性特点,去照搬或套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这方面没有成功的例子,只有失败的教训。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这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
代表们在审议中谈到,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处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在某些事项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既对这些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也为之后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同样,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区面临不同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的法律不是凭空提出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步产生的。陈舒代表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司其职,作用不可低估。
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相得益彰
在审议中,代表们提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要用立法去解决。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多种多样,除法律规范外,还有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等。
李飞代表认为,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行为规范的遵行。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事情是要靠道德规范、良俗习惯、社会舆论约束的,有些是要靠利益引导机制加以引导的,有的是要靠其它手段解决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学军代表谈到,在基层法院,一些案件本身牵涉老人赡养、邻居关系、夫妻感情等,“公序良俗”常常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律体系也要动态发展、与时俱进
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提出,法律体系“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审议中,代表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尤其在我国,整个国家还处于改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更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伟程代表谈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坚持开放性,西方法律体系中一些有益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内容,也可以予以吸纳,一些先进的立法技术可以借鉴。
郑红代表说,立法规划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
(本报记者石国胜、李刚、马跃峰集体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