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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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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
发表日期: 2008-05-13 12:23:27 阅读次数: 311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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