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13953175700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劳动常识
|
社会保险
|
竞业限制
|
商业秘密
|
工伤处理
|
劳动保护
|
福利保险
|
人事争议
|
企业改制
|
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法规
|
经典案例
|
热点评析
|
论文集锦
|
咨询留言 |
最新公告
: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常识】
┝
劳动常识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工伤处理】
┝
工伤处理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
【福利保险】
┝
侵权赔偿
【人事争议】
┝
人事争议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行为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
→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9-03-17 08:29:02 阅读次数: 28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上一篇:
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