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13953175700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劳动常识
|
社会保险
|
竞业限制
|
商业秘密
|
工伤处理
|
劳动保护
|
福利保险
|
人事争议
|
企业改制
|
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法规
|
经典案例
|
热点评析
|
论文集锦
|
咨询留言 |
最新公告
: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常识】
┝
劳动常识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工伤处理】
┝
工伤处理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
【福利保险】
┝
侵权赔偿
【人事争议】
┝
人事争议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行为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表日期: 2008-09-26 10:06:07 阅读次数: 28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8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