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13953175700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劳动常识
|
社会保险
|
竞业限制
|
商业秘密
|
工伤处理
|
劳动保护
|
福利保险
|
人事争议
|
企业改制
|
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法规
|
经典案例
|
热点评析
|
论文集锦
|
咨询留言 |
最新公告
: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常识】
┝
劳动常识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竞业限制】
┝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工伤处理】
┝
工伤处理
【劳动保护】
┝
劳动保护
【福利保险】
┝
侵权赔偿
【人事争议】
┝
人事争议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外国人持国外驾驶证肇事属何种违章行为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表日期: 2008-09-26 09:43:45 阅读次数: 30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