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13953175700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劳动常识
|
社会保险
|
竞业限制
|
商业秘密
|
工伤处理
|
劳动保护
|
福利保险
|
人事争议
|
企业改制
|
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法规
|
经典案例
|
热点评析
|
论文集锦
|
咨询留言 |
最新公告
: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
┝
劳动诉讼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热点评析】
┝
热点评析
【论文集锦】
┝
论文集锦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大学生持仿真枪入室抢劫独身女士 被判刑13年
广东持枪疑犯拦车抢劫被车内警察击毙
在校女生找工作失踪3个月 学校称没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学生操场遭枪击 警方介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解读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诉讼
→
劳动诉讼
→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表日期: 2008-04-10 19:12:45 阅读次数: 38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