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13953175700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本站首页
|
劳动合同
|
劳动常识
|
社会保险
|
竞业限制
|
商业秘密
|
工伤处理
|
劳动保护
|
福利保险
|
人事争议
|
企业改制
|
规章制度
|
劳动合同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法规
|
经典案例
|
热点评析
|
论文集锦
|
咨询留言 |
最新公告
: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劳动诉讼】
┝
劳动诉讼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热点评析】
┝
热点评析
【论文集锦】
┝
论文集锦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大学生持仿真枪入室抢劫独身女士 被判刑13年
广东持枪疑犯拦车抢劫被车内警察击毙
在校女生找工作失踪3个月 学校称没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陕西警察职业学院学生操场遭枪击 警方介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教办特色推进管理工作改革的意见》解读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诉讼
→
劳动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发表日期: 2008-04-10 19:10:15 阅读次数: 33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属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二、因海上作业或设施安置不当妨碍船舶安全航行造成损害事故,海上运输和海上、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海上运输和海上作业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索赔的诉讼1、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受损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的;
3、事故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三、因船舶排放油类或向海洋倾倒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或者因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拆船作业不当造成海域污染引起的索赔诉讼1、污染损害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领域的;
2、污染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使我国海域受到污染的;
3、为了防止、减轻污染损害,我国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四、因追索海难救助、打捞费用提起的诉讼1、救助或打捞是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
2、救助船舶,被救助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的。
五、因海洋开发和海洋综合利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开发和利用的是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六、因拖航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合同双方或一方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七、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货物的装货港、卸货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以及旅客和行李的启运港、转运港、到达港或目的港为我国港口的;
3、合同、提单订有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条款的。
八、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或光船租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船舶的船籍港、交还港为我国港口的。
九、因船务代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合同任何一方的营业机构在我国境内的;
3、被代理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或到达我国港口的。
十、因港口装卸作业或理货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装卸作业或理货是在我国港口进行的。
十一、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船舶在我国修理的;
2、在国外修理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二、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保险人主事务所、常设机构在我国境内的;
2、被保险的船、货到达我国港口的。
十三、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1、共同海损发生在我国领海或者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共同海损的理算是在我国进行的;
3、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为我国港口的。
十四、因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建造、买卖的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五、因船舶抵押权或优先受偿权提起的诉讼1、抵押权或优先受偿权是在我国设定或发生的;
2、该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十六、因船员与船东、雇主的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1、合同是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的;
2、船员所在船舶到达我国港口或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
3、船员、船东、雇主为中国公民的。
十七、除上述各条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海事诉讼,我国海事法院亦有管辖权:
1、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惯常居所、主事务所或常设机构的;
2、我国海事法院应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已对船舶实行扣押或当事人在我国已经提供担保的;
3、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扣押的;
4、双方当事人协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中国劳动争议律师网-济南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9084552号-1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