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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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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
发表日期: 2008-04-08 09:48:46 阅读次数: 32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比较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生产国际化、经营全球化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日益增强,积极引入外资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

然而,鉴于外国资本的双重性作用(即: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另一面),同时由于世界各国社会政治情况的不同,经济基础、经济结构和体制各异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各个国家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也不尽相同。(加入点东西)本文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一比较,以期达到借鉴和吸收的效果,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此项法律、法规。

一、中美两国有关外资立法的历史背景及现实状况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不仅大量进行对外投资,而且也积极利用外资。它既是当今世界的最大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具吸力、最大的投资市场。它不仅在发展初期就曾大量利用外资,直到今天,在美国的外国投资仍在大幅度地持续增长。由于美国的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比较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很强,因此它对外国投资一般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对外资参与或创办的企业与国内企业,均依法给予同等对待,实行无差别待遇。加上美国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稳定的政策法律等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综合几十年来美国经济的发展状况看,外国资本对美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趋势现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我国自建国以来,由于国际形势及国内的禁锢,客观上形成了长达三十年之久的闭关自守的局面,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速度。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二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数十种外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我国利用外资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整体状况还在较大程度上落后于世界先进的发达国家,在对外政策上,我国实行了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等原则,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之间的差异较明显。

二、中美两国在外资立法主要内容上的比较

1、外资的市场准入方面

在美国,政府部门对外国投资一般不进行审查鉴别,也未建立统一的审批制度,外国资本可以象美国国内资本一样自由进入投资领域,在投资行业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期限、股份转让资本金及利润与合法收益的行业领域。如通讯、交通运输、金融及国防工业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此外也对特定国家(一般指敌对国家)的投资有一些限制。但总的来看,这些限制并不构成外国投资者一般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外资准入的审查和批准比较严格,外资企业的设立都要经过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在设立企业才面,要求比较严格,如外方投资比例须达到25%( 指中外合资企业);在经营年限上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经营期限内,无论是增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均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资企业的出资额转让,在经过董事会同意后,也须报审批机构批准,在资本及利润的出入境方面,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也要受到较大的限制。

在行业领域的准入方面,我国规定了外资不能进入的行业名称,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等。此外还规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如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等。

相比之下,我国在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方面要比美国的限制更多一些。这是由中美两国之间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所决定的。当前我国已经结束了关于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绝大多数的双边谈判,并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因此会更加开放。

2、有关外资企业的待遇方面

在美国,外国投资和本国投资享受同等的待遇。美国政府在外资的准入方面没有太多的限制。同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任何外资企业都不会受到比美国国内企业更为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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