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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 → FIDIC条款及其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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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条款及其实施条件
发表日期: 2008-04-08 09:36:32 阅读次数: 30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我国的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尽管没有使用外资贷款,也采用了FIDIC条款,但往往未收到预期效果,如北京西客站.西客站的质量问题已经见报,由于质量问题突出,仅一次质量维修,国家就要投入数百万元人民币,而且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什么外方贷款项目利用FIDIC条款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而我们却收不到预期效果,难道FIDIC条款不适应我国国情吗?对此类问题应做深层次的分析.

2 FIDIC条款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条款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E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等国际组织推荐FIDIC条款作为土木工程实行国际招标时通用的合同条款.FIDIC条款是世界各国土木工程建设和管理百余年来经验的总结,也是一百多年来国际工程承包的经验总结,它把土木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由于FIDIC条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用FIDIC条款进行项目管理.应该说明,FIDIC条款,包括国际上通称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和“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本文涉及的FIDIC条款特指“红皮书”.FIDIC条款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标准的合同条件,这种理解只是狭义上的解释.从广义上讲,FIDIC条款应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是按照一套标准的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独立监理进行控制,按照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进行施工.
  FIDIC条款是大型复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它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工期、投资、地域特点等)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它包括了高水平项目管理的丰富内涵.但是,并非所有国际工程或发达国家的建设项目都采用FIDIC条款.这应取决于建设项目的特点,比如,小型建设项目没有必要采用FIDIC条款,美国AIA的合同范本就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因此,采用FIDIC条款并不等于与国际接轨,实施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

3 FIDIC条款的实施条件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北京西客站完全符合这些条件.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这三个条件是实施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若它们不能全部得到保证,FIDIC条款必然变形走样或被肢解.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工程报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合同监理制等.但是,我国目前建筑业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弊端,还不完全具备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宏观环境.比如,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体现了线性组织结构的运行机制和组织论关于“命令源唯一性”的原则,而我国的组织机构则习惯于职能型管理模式.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实施项目管理.FIDIC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处理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争议,我国则规定这一争议最终由造价部门裁定.若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FIDIC条款逐条加以对照,不难发现多处这种差异.应该指出的是,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对合同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的惯用作法与FIDIC条款实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国习惯于甲方管理项目、习惯于总价包干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适应全过程全方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水平并未突破以往局限于质量监理的格局,无法体现高智能服务这一宗旨.严格意义的招标投标,首先招标投标双方应作到“双盲”,我国在目前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还有一定难度,有些工程项目的标底无法体现商业秘密这一特征.
  外方投资项目之所以较好地应用FIDIC条款,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刚性地满足上述三个前提条件.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除了极其复杂的地质条件、诸多极具挑战性的技术难题外,最令人关注的是它运用国际惯例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或者说与国际惯例进行全方位的接轨.在小浪底工程没有中国原计划经济下领导的权威,我国上万名建设者和50多个国家的外商唯一共同遵循的是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只有熟悉FIDIC条款,才能在国际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设备采购、风险管理和索赔处理等方面从根本上处于有利和主动的地位.
  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势必对整个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能孤立地抓工程质量,不能就招标投标抓招标投标,不能就监理抓监理.应以项目管理为中心,把项目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作为系统工程来研究和处理,FIDIC条款恰恰作到了这一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建设方或建设指挥部统筹进行.建设结束后,指挥部即解散,无法系统总结项目管理的经验.国外的项目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士(工程师)进行,经过一百余年的实践,已系统总结出科学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以工程师监理项目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完全达到这一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积极探索,向这个目标努力.对于国际工程,不论是否适应,都必须无条件按国际惯例运作与实施,否则,只能被排除在外.对于国内大型复杂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FIDIC条款进行项目管理,积累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制定按不同计价形式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实现以工程合同为核心进行项目管理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应以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切入点,逐步改革不适应科学项目管理的习惯作法,改革在建筑业管理方面不适应国际惯例要求的习惯作法,从管理的观念、方法、组织和手段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与国际惯例的差距,加速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带动和促进我国建筑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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